根據《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精神和《國家糧食浙江交易中心網上競價交易規則》有關規定要求,為進一步增強本中心糧食交易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提高交易管理規范化,我中心借鑒華東地區各省級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現行交易服務收費實際,整理制定了《國家糧食浙江交易中心糧油交易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7日。
聯系人:黃偉嘉、李陽;
聯系電話:0571-89015168、89015011;
傳真:0571-89015168
附件:《國家糧食浙江交易中心糧油交易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國家糧食浙江交易中心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國家糧食浙江交易中心糧油交易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一、根據國家《價格法》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國家糧食浙江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浙江中心”)交易服務的收費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交易服務收費是指交易雙方通過浙江中心組織的糧油公開采購、銷售、輪換等各類競價交易業務行為成交后而收取服務費。
三、各類糧油競價交易服務收費具體標準:
1、采購、銷售交易:按實際成交額不高于0.5%的標準收;
2、輪換交易:按實際采購成交額不高于0.5%的標準收;如競價項目為“輪換差價”的,按實際輪入采購成交額折算為“元/噸”的標準收取,最高為30元/噸。
3、五優聯動交易:按實際銷售結算成交額不高于0.5%的標準收取。
4、具體標準及收取方式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協商并在每次交易公告中明確。未成交的不收取服務費用。
四、如遇交易情況復雜、工作量大的項目,經交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高于收費標準,但不超過本標準的20%。
五、本辦法所列標準也可以采用包干方式收取。
六、嚴禁私下支付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的行為。
七、超出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創新交易(含社會貿易糧)收費標準及方式由委托方和組織方參照本辦法另行協商確定。
八、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